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平平都是殺人犯,日本的司法是這樣處治的 甚至還出現了第一個未滿十八歲就判死刑的真實案例 台灣的司法是否該檢討...

新奇古怪

 
    


2008年4月22日,法官對被告一方的辯護主張全面否定,宣判福田被告因惡行重大處以死刑。
距離命案發生時已經經過九年的歲月。
死刑宣判後的記者會上,本村先生並沒有任何"勝利"的喜悅。

2002年審下了無期徒刑的判決時,本村先生曾經這樣說過:
「死刑的意義在於,讓一個犯了殺人罪的犯人,誠實的面對自己犯下的錯誤 ,
打從心裡反省自己的誤行,決心將自己剩餘的人生用來贖罪並對社會做有意義的奉獻。
一個本來十惡不赦的壞蛋,最後可能會脫胎換骨變成真誠努力的善人。

可是,國家社會卻要奪去這位,已經重生的"善人"的性命。
很殘忍 ,很冷酷,是不是?是的!無情的奪取他人寶貴的生命的確是很殘忍的一件事。
相對的,這個時候犯人才會真切的體會到,被自己殘忍殺害的人,他們的生命也是這樣的無價。
死刑存在的意義不是報復手段,而是讓犯人可以誠實面對自己所犯的惡行的方式。」

本村先生七年前的主張,竟然在福田身上應驗
一、二審判無期徒刑時, 福田本身也很清楚,大概七、八年之後就可以假釋出獄。
寫給友人的信件當中,充滿了侮辱被害人以及其家屬的言論,
其中還有藐視司法的部分。
他寫著:「這世界終究是由惡人獲勝的!七、八年之後,等我出獄時,你們要舉辦盛大的party歡迎我啊!」

從他的一言一行,你完全沒有辦法感受犯人的悔意。
可是在下了死刑的判決之後,福田被告終於意識到自己犯下的罪的嚴重性,
開始寫信給遺族表達自己的懺悔。

很遺憾的,有些人只有在自己的生命受到威脅時,才會瞭解生命的尊嚴及意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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via Toments 找話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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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殺人償命」這個觀念依然深植在大部分台灣人民的心中,

如果今天殺了一個人,可以不用被處死,往後的所有生活開銷都由全民買單,

這樣豈不是代表著司法保護壞人,奪取被害人的權益,不禁讓人想反問一句「那我們還需要司法幹嘛」?!

確實,這世界上有很多事情是很難去衡量對錯,但是無故被殺害而失去生命是多無辜的一件事,怎能姑息?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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